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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2021年12月30日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2-01-06  作者: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海南自由貿易港洋浦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洋浦經濟開發區)高水平開放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洋浦經濟開發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區域(含規劃控制范圍)及鄰接海域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應當遵循開放創新、區域協調、綠色低碳等原則,對接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以制度集成創新為核心,率先實施和創新海南自由貿易港政策制度,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開放政策和制度體系,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先行區示范區、高質量發展增長極作用。

第四條 在洋浦保稅港區率先實行“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在依法有效監管基礎上,有序推進開放進程,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全域實施“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進出口管理制度,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

第五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戰略定位,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和海洋強國、西部陸海新通道等國家重大戰略,推進高水平對外開放。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洋浦管委會)。洋浦管委會根據授權行使省級行政管理權,與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辦公、一體化運作,對洋浦經濟開發區統一規劃、統一開發、統一建設、統一管理。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內重大項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試、體制機制創新等給予積極支持,研究解決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相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關、海事、邊檢、稅務等中央駐瓊單位設立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的工作機構(以下統稱駐區機構),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與洋浦經濟開發區共同推進有關制度創新措施落實。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為駐區機構履行職責提供便利和協助。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利于推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有利于區域協調發展的原則,在洋浦經濟開發區構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第九條 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依法設立法定機構,探索實行企業化、市場化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十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按照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實行體現工作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的工資薪酬制度。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洋浦管委會負責編制、批準和實施洋浦經濟開發區國土空間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省人民政府和儋州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洋浦經濟開發區周邊地區的規劃銜接與管控,推動基礎設施互聯互通、城市功能互助互濟、產業發展協調聯動。

第十二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路網、電網、光網、氣網、水網、生產和生活配套服務等基礎設施的整體規劃和同步建設,促進港產城融合發展,建設現代化國際濱海產業新城。

第十三條 洋浦管委會可以組建開發運營公司,委托其負責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土地開發、招商引資、產業投資等,參與洋浦經濟開發區管理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耕地林地跨區域占補平衡、海域使用、能耗、排放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安排項目和省重點園區資金、產業引導基金、中央預算內資金、地方政府債券、土地儲備計劃以及爭取納入國家發展規劃等方面,應當充分考慮洋浦經濟開發區的發展需求。

第十五條 洋浦管委會可以根據授權開展土地儲備,通過出租、臨時使用等方式對洋浦經濟開發區范圍內未供應的政府儲備土地加以利用,但不得影響土地正常供應。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采取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多種方式供應土地。允許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或者入股等方式利用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行產業項目建設。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開展新型產業用地試點,推進實施標準地制度。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新存量建設用地處置方式。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根據授權,自行編制、頒布實施基準地價及標定地價。

第十六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優化生態環境空間布局,構筑與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的生態安全、新型城鎮化和產業發展格局,創新綠色監管體系,建立現代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監管體制,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的管控要求,確保發展不超載、底線不突破。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遵循“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原則,發展循環經濟,統籌社會經濟與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第十七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推廣清潔能源和節能減排降碳等環境保護技術的應用,推行清潔生產,支持企業節能、減排、降耗、增效,發展低碳綠色產業。

第十八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推進集中供熱、工業污水集中處理、工業固廢集中處置、公共事故應急等配套公用工程和環保基礎設施建設,降低能源價格和廢渣、廢水、廢氣處置成本,提升服務產業發展能力。

第四章 產業促進和人才支撐

第十九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全面放開投資準入,涉及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生態保護紅線、重大公共利益等由國家實行準入管理的領域除外。

洋浦經濟開發區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新港口管理體制機制,推動港口資源整合,加強港口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建設我國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門戶港、國際集裝箱樞紐港、港口型國家物流樞紐,建設西部陸海新通道國際航運樞紐。

第二十一條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建設“中國洋浦港”船籍港和多功能國際海事服務基地,優化運輸來往自由便利相關政策,增加內外貿航線,促進船舶以及航運相關服務業等要素集聚。

支持發展洋浦港國際中轉業務。

第二十二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推動建設與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相適應的臨港產業體系,集約發展高附加值、低環境負荷的石化新材料、清潔能源、智能裝備制造、海工裝備制造等高新技術產業。

第二十三條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全球貿易商計劃,加快培育貿易新業態新模式,做強集裝箱物流、大宗商品物流、冷鏈物流、石化物流等專業物流,建設國際航運中心、供應鏈服務中心、大宗商品集散交易基地和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出口貿易基地。

第二十四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依照有關規定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支持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支持離岸貿易和跨境服務貿易有序發展,建設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型離岸國際貿易先行區。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跨境投融資等改革。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發展航運金融、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產業。支持培育發展法律服務、會計審計、資產評估、信用評級、融資擔保、投資咨詢等商務服務業。

第二十五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內企業或者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從境外募集的資金及其提供跨境服務取得的收入,可以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自主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內及境外的經營投資活動。

第二十六條 設立儋州洋浦發展投資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共同參與儋州洋浦開發建設。

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政府產業發展引導基金,吸引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等社會資本參與,采用股權投資等市場化方式,對投資符合洋浦經濟開發區產業規劃、安全生產和環保標準的鼓勵類產業,以及有收入來源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等項目予以支持。

洋浦經濟開發區設立產業發展資金,統籌用于區內各類產業扶持、創新創業支持、市場拓展支持、人才引進培養、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等,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國際慣例的財政保障體系。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優化創新創業生態,建設產業技術平臺和企業孵化機構,建設智慧洋浦。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強化創新驅動,培育高新技術企業。

第二十八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可以根據產業發展需要,制定急需緊缺人才目錄,自主出臺高層次人才認定標準,相關標準和政策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內執行。按照控制總量、急需緊缺原則,在洋浦管委會的專業崗位設置高端特聘職位,實行靈活人事制度,吸引國內外一流專業人才。

洋浦經濟開發區按照海南自由貿易港有關規定,制定符合本區域實際的國內外高層次人才和緊缺人才的人才落戶、住房保障、子女入學、醫療保障、配偶就業等優惠政策,根據需要自主引進人才。

第二十九條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引入國內外高校和職業院校,探索創新國內外教育合作新模式,建立職業教育培訓學校和實訓基地,為產業發展培養人才。

第三十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實行更加開放便利的停居留政策,實施外國人工作許可負面清單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對外國人工作許可進行審批,依法簡化外國人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工作、出入境等手續。

第五章 監管服務

第三十一條 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實施和深化極簡審批改革,在具有強制性標準領域建立“標準制+承諾制”的投資制度,簡化審批條件和程序,提高審批服務效能。

洋浦管委會應當建立招商項目落地保障機制,實行項目全程跟蹤服務責任制,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審批、開工建設和生產經營中的問題。

第三十二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與負面清單相適應的過程監管體系,依照有關規定制定過程監管的規則和標準,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施包容審慎監管。

第三十三條 在洋浦經濟開發區創新口岸服務體制機制,推行統一高效的口岸服務,簡化進出境監管手續,推動各監管部門一次性聯合執法。

支持洋浦經濟開發區完善對外開放口岸和“二線”口岸查驗設施及綜合指定監管場地建設。

第三十四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進一步完善洋浦公共信息服務平臺建設,促進監管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洋浦管委會、駐區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第三十五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落實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制,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嚴格項目安全準入,建立完善重大風險源管控制度。

第三十六條 洋浦經濟開發區應當加強貿易投資、公共衛生、生態環境等領域的風險防控,完善應急管理體系,強化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健全重大風險隱患預警與應急處置制度。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0年6月1日海南省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的《洋浦經濟開發區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網          入庫時間: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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